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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基律师,河源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辩护,坚持团队化服务,所在团队有上百宗刑事辩护经历,团队不断保持学习,提升服务质量,执业理念是:细节出魔鬼,也只有细节打动... 详细>>
律师姓名:黄文基律师
手机号码:13690969050
执业证号:14416201710257506
执业律所:广东瀛于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长安东路与文昌路交汇处新河世纪广场13层
我们知道作为犯罪分子的肯定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那么,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刑事诉讼成立是指案件进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
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理由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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