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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基律师 黄文基律师,河源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辩护,坚持团队化服务,所在团队有上百宗刑事辩护经历,团队不断保持学习,提升服务质量,执业理念是:细节出魔鬼,也只有细节打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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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文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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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罪辩护

不作为犯罪处理规定是什么?

  不作为犯罪处理规定是按照具体的不作为类型的犯罪的量刑标准,来进行一个具体的处罚,当然如果要想构成不作为类型的犯罪的话,它必须是具备一定的条件的,也就是意味着这个犯罪行为本身它是具有一个作为的这样义务的来源,否则也将不构成。

  一、不作为犯罪处理规定是什么?

  不作为犯罪处理规定是按照具体的不作为类型的犯罪的量刑标准,来进行一个具体的处罚,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 。陈兴良也指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其作为义务的根据。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应当也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这里的法律并不限于刑法。就许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而言,往往兼有刑法及非刑事法律规定的双重性。如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即违反刑法的明文规定之义务,也违反婚姻法的有关明文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点是同时违反刑法和诉讼法的规定。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不为其自下而上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而构成的遗弃罪,也可能同时违反其民法关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这保护或教养之义务(第1084条)”。况且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则主要是直接规定于非刑事法律中,如以不给被扶养人饭吃的手段构成的不纯正不作为犯杀人罪中,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扶养义务),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

  二、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

  在我国刑法中,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十分广泛,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一般都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如仓库管理人员有义务要管理好仓库的财物,如不尽职责,以致财物大量变质或被盗,他就要负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还有如值班医生有救护人员的义务,值班消防人员有灭火的义务,幼儿园保育员有救护幼儿的义务。我国刑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具体罪名的量刑处罚的话,都是必须要有法可依的,是在刑法当中的每一个条文当中都必须要找到具体的依据,比如说不作为类型的犯罪的处理原则的话,跟普通的案件是一样的,但必须要有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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