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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基律师 黄文基律师,河源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辩护,坚持团队化服务,所在团队有上百宗刑事辩护经历,团队不断保持学习,提升服务质量,执业理念是:细节出魔鬼,也只有细节打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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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文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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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原因

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目前我国这一群体有4亿人,未成年人是人类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人类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全球性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与吸毒并列为“三大公害”,它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代人的成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在日本14岁-----20岁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占全国青少年的1.36%,英国为3%,美国为5%,在我国情况也不容乐观,近年来的刑事作案人员中,14岁至25岁的青少年占60%以上,尤为令人不安的是,这些犯罪青少年中,14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逐年递增,未成年人犯罪祸及社会,祸及我们的未来,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更有效地防治青少年犯罪,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一、犯罪主体要件特点

(一)犯罪成员呈低龄化趋势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与六七十年代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初犯年龄由原来的17、18岁下降到了11、12岁,现在不少未成年人在11、12岁时就开始小偷小摸了,十三四岁时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等到十五到十八岁这个年龄段时,已成为犯罪的高峰期了

(二)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在低龄化的犯罪趋势下,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化素质的低下,使他们缺少起码的鉴别能力,易受到诱导走上犯罪道路,在社会竟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没有与未成年人相适应的文化,就很难找到职业,没有职业,就没有收入,为了生活,为了消费,在正道走不通的情况下,他们往往走上歧途,走向犯罪之路。

(三)犯罪呈上升趋势

社会的进步和女性的解放,使得女性参与社会活动越来越多,女性犯罪也随之呈上升趋势,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很多,远不止以上所列的几点,医生给病人治病需要了解病情特征,目的是治病救人,我认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目的是对症下药防治未成年人犯罪。

二、犯罪的形式特点

(一)团伙犯罪和流窜作案现象严重

由于未成年人个体力量小、能力差、经验少,这使得他们在犯罪时乐于结伴,离家出走的他们在没有生活基础与能力的前提下,境况会很容易变得困顿,因而被不良因素吸引,异地犯案成为流窜犯。从某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团伙案件来看,在由582人组成的129个团伙犯罪案件中,有流氓团伙14个99人,盗窃团伙49个235人,抢劫团伙42个166人,诈骗团伙14个35人,其他团伙10个41人,在这些团伙成员中,未成年人占60.8%。由于团伙犯罪参与人数多,作案频率高,活动范围广,所以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成为社会上一个不可等闲视之的消极面,根据调查,在青少年犯罪中约有70%是结成团伙犯罪的。未成年人流窜作案这一现象多与家庭背景有关,如未成年人李某其父母长期不和,吵打不断,孩子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李某不堪忍受这样的家庭环境,小小年纪离家出走与同样流浪社会的一群小孩混在一起开始偷抢,为了逃避追捕,他们往往在一个地方作几次案后,就转移到其他地方再作案,直至被抓捕归案。

(二)由偶发性向连续性发展

未成年人在进行某一种违法犯罪时,很容易为诱因直接引起的欲望所驱使,所以作案过程偶发性强,但是当这种偶发性的违法犯罪得逞后,他们的心理会得到一种无形的兴奋和满足,这种畸形的体验和满足以促使他们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犯罪活动。随着违法经验的积累和侥幸心理的存在,他们就会积极主动地去犯罪。

三、犯罪手段向成人化高智能化发展的特点[page]

早先的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局限于小偷小摸,但随着未成年人在成人化社会中的高度融合,未成年人犯罪向成人化、智能化犯罪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且作案手段也日益成熟,出乎我们的想像。当前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特别是电脑的普及,使一些对新事物接受能力较强的未成年人利用先进的技术实施犯罪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了。

四、犯罪的目的特点

80年代初,青少年作案时往往带有随意性和激发性,一般事前没有明确的作案动机、目标和行动方向,而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和动机日趋明确,且集中趋向财产型犯罪,据山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1998年对全省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1993年到1996年该省未成年人犯罪共有4096名,涉及到6种犯罪类型,侵犯财产犯罪占总数的74.3%。

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对策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当然有多种多样,从国内外实践来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但具有可能性,而且完全具有可行性,是对付和战胜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选择途径①。

一、进一步健全青少年适用法律的特殊条款规定。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之位,一方面他们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的主要参照物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考虑的不够。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累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我国刑法并不否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的情况下,刑法对累犯的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便与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形成了实际的逆向情节冲突,也与刑法所体现的保证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刑法对未成年人的整体保护不仅反映在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犯罪,以及利用未成年人犯罪者应从重处罚。而且还反映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时所给予的从宽处罚。因此,现行刑法不排斥未成年人累犯,在立法逻辑上是不妥的。

由于未成年人辩别是非,预见行为性质、后果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或欠缺,思想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犯罪的未成年人,未必是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这就不一定要适用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累犯的本质特征是人身危险性,而一个可塑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再次犯罪,并不必然地是其本人的价值取向所致。基于此,对未成年人规定不构成累犯,非但与刑法保护未成年人和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精神相吻合,而且与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不确定性特征无矛盾。

有关于此的域外立法例表明,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作为一项原则,已经为许多国家实际采纳,且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此种保护未成年人累犯例外情况,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前罪发生时犯罪人未成年的,不构成累犯。如俄罗斯刑法典第18条第4款规定:“个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实施犯罪的前科,以及其前科依照本法典第86条规定的程度被撤销时,应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2”。二是无论前后罪发生于何时,未成年人根本不构成累犯。如埃及刑法规定不满15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英国刑法规定不满22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3。相比较而言,前述第一种立法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更为宽泛,因而更为可取。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应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刑法,将未成年人排除于累犯制度的范围之外,从而,使刑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整体精神得以全面、充分的实现。

累犯不适应未成年人的实施将会进一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人再犯罪,最大程度地避免犯罪的未成年人仇视社会,仇视法律。

二、净化社会环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音像设备和音像制品大量进入家庭。一些不法商贩倒卖出租从境外引进的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这些物品格调低下、腐蚀性大,而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心理不稳定,容易受毒害而诱发犯罪。未成年人传阅淫秽物品后,往往思想消沉、精神空虚、学习不安心,并且寻求刺激。据江苏省少管所1999年初对该所在押的233名性欲型行为人的调查,74.9%的人经常或偶尔看黄色录相、淫秽书刊,其中50.6%的人是从朋友处借的,40.7%的人是在街上买到的,52%的人经常到录相厅看黄色录像、玩黄色游戏。“一颗子弹只能击毙一个人,而一本黄色的画报能击倒一批未成年人”,这种说法并不夸张,确实有不少未成年人是受到“黄毒”的侵害而堕入犯罪的。有四个未成年学生,互相传看黄色制品,在交流体会时,有人提出模仿录相中的情节,立即得到其他人的附合,四人共谋后选定了一名不满十四岁的少女作为侵害对象,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page]

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机室等公众性娱乐场所,有着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弊端。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急剧变化的发育阶段,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缺乏自我克制能力,很容易受到这些不健康的消极因素的污染,从而诱发出各种违法犯罪案件。从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有的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后,沾染上了贪图享受、追求物质刺激的思想,为了满足自己的奢侈欲求,不惜以身试法,进行盗窃、抢劫等财产型犯罪。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未成年人,因为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游戏的趣味性、竟争性和对抗性又非常合乎未成年人的兴趣要求,使得他们很容易着迷,迷恋上电子游戏后,他们会想方设法找钱玩游戏,没钱时就会相互借,没能力还时,就会去偷、去抢。

改革开放后,吹进了清新的风,同时也飞进了蛀虫,西方腐朽思想渗入,加之在我国经济改革和体制转型期,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人的道德和行为失范,滋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崇尚好逸恶劳的生活,色情、卖淫又沉渣泛起。有的色情、卖淫场所几乎公开化,美容院、理发厅按摩院等等都可以成为藏污纳垢的地方。由些可见净化社会环境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每个公民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对社会各组织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纯净的环境所担负的责任都做了详细规定。

三、尽可能地减小当前公安体裁刑的影视作品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近几年在以公安为体裁的影视作品中,将犯罪分子作案的策划、实施过程以及反侦察过于细节化,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都是从这些影视作品中学到的。

现在你只要随意打开电视机,不管何时,总能欣赏到公安体裁的影视作品,这些影视作品一般都长达20集之多,其故事情节跌荡、引人入迷,男女老幼对之情有独钟,甚至可以达到废寝忘食的程度,这种体裁的电视剧与80年代的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播出时间长,80年代的影视作品往往只有那么几集,且关于反面人物的描写较粗略,而这几年的影视作品将反面人物与正面人物的描写一样细微,犯罪分子作案的策划、实施过程以及作案手段描写的淋漓尽致,不惜几集甚至十几集描写这方面的内容。二是有意或无意地突出作品中反面人物的能力。80年的影视作品在都以正面人物获胜而结局,从而体现犯罪分子迟早会被绳之以法,难逃制裁,而现在的影视作品犯罪分子和我公安侦察人员平分秋色,许多作品中的犯罪分子被描写的不但神通广大而且略胜公安人员一筹。结局往往是公安人员牺牲几个,抓到几个次要犯罪分子,而首犯“老大”潜逃,在国外逍遥自在,这在客观上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即便是成年人也会从中有意或无意地了解一些诸如如何贪污、如何作案以及如何反侦察的技巧。更何况是正处在身心发育阶段,模仿力极强的未成年人呢?马某初犯时16岁,一年之内入室盗窃10起,盗走现金高达8万元之多,被公安机关抓获时马某已19岁,三年之内马某盗窃20余起,抢劫7起。根据马交待,他所有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都是从电视上照搬下来的,没经过半点加工和改进。这样的案例现在举不胜举了。

由此可见公安体裁的影视作品的负面影响程度是多么大。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既不能不看电视,也不能不出这方面的影视作品,这就要求未成年人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有选择地让未成年人收看电视节目,尽可能让他们观看一些与其年龄和身份相适应的电视节目,另一方面,我们的电视台也应该多考虑未成年人这一观众群体,尽可能地改变与未成年人不相适应的电视节目的播出时段,做到寒暑假和学生节假日不播与未成年人不相适应的节目,把这些节目安排在每晚22时之后和学生白天上课时播出,如果真是这样,我想则会大大减少当前公安体裁的影视作品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在未成年人当中的影响。

四、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多方位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

由于近年来过于注重升学率,对未成年人很少甚至停止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了,许多地方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也只是留于表面,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教育内容的设置是与国家的体制和社会的用人机制密不可分的。“鲤鱼跃龙门”、“唯文凭”现象都对现实的学校教育内容的设置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教育部门为了适应社会对人才的这种不恰当要求,对学校提出了种种基于升学率的评比要求,而学校为了取得高的升学率以满足社会和家长的希望,提高学校名次,导致了教育的指导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抓知识教育,轻视抓思想道德教育,甚至于对学生的立身之本的人品教育以及社会公德教育只字不提,轻视法制教育。另外,在校时期是一个人各种思想观念形成的时期,如果不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引导,他们就易受到一些反面的错误的思潮和观念的影响。从某市各基层法院近几年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可知,许多学生在犯罪被关押后,仍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天真地认为关几日就可回家了。等到开庭审理,法庭进行法制教育后,才恍然大悟,意识到曾经并不被重视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今后几年的牢狱生涯,由些看来,他们并不是没有能力接受法制教育,而是在校时我们传授给他们的相关知识太少。[page]

说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我们不妨回想一下80年代的情况,那时我读初中,有本书《法律常识》是学生必学课,每周两个课时,该书虽只有200页左右,但对于初中生来说相当重要,那虽只是一本普通的普法书籍,但就是通过它让学生们大概地了解了法律,我想它的意义还远不止这一点吧!那时我们还经常观看与法制有关的电影,自己动手出法制板报,清楚地记得初中一年级时,学校组织学生骑自行车到10公里之外的镇上观看电影《少年犯》,那时尽管各方面条件都很差和现在无法比,但那时对青年的法制教育都是实实在在的,而如今呢?现在的条件比20年前不知要好多少倍,而学校的法制教育课则是留于表面,走走形式。

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这一时期也是一个人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其思维和行为往往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冲动性,经不起挫折,情绪不稳定,可塑性强,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既可以接受正面的教育和引导,也可以接受社会上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以致堕落。即所谓的“近赤者赤”、“近墨者黑|”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了一个正确的概念后,未成年人才可能自觉地预防自己的不良行为,从小就养成知法、懂法、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总之,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多方位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对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4。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就客观原因而言,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上面论述到的不良书刊、色情影视作品和出版刊物的不良影响,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追求升学率等等。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5。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那么,对未成年人预防就不可能只靠一个部门解决,也不可能只按照某一种方法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对于教育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学校应当聘请从事法律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司法部门、青年团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等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总之,我们在总结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后,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进行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愿所有的未成年人孩子加强法制观念,成长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附:参考文献和书籍:

1、《犯罪发生的机理研究》杨焕宁著法律出版社

2、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版,第10页。

3、糜耀喜、徐建宏:“有关累犯的几个问题研究”,载《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326页。[page]

4、《犯罪学概论》莫洪宪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5、《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犯罪》李颖腾云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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