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90969050

您所在的位置: 河源刑事律师黄文基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黄文基律师 黄文基律师,河源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辩护,坚持团队化服务,所在团队有上百宗刑事辩护经历,团队不断保持学习,提升服务质量,执业理念是:细节出魔鬼,也只有细节打动...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文基律师

手机号码:13690969050

执业证号:14416201710257506

执业律所:广东瀛于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长安东路与文昌路交汇处新河世纪广场13层

律师文集

浅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个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690969050

联系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长安东路与文昌路交汇处新河世纪广场13层

Copyright © 2019 www.0762xingshi.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